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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拐卖人口获利(2 / 2)

和诱是指以种种诱惑方法使未满二十岁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脱离监护人或家庭,和对十岁以下儿童进行的贩卖,“和诱”十岁以下儿童与“略卖”将被同等对待,这意味着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会更为严厉。

但是,如果你走在宋朝的任何繁荣地带,娼妓和“小姐”是随处可见的,比比皆是。这也导致宋朝的很多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为这地下庞大的利益链条不能根除,就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表述,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关于“小姐”的称谓,据清代文史家赵翼《陔余丛考》称“宋时闺阁女称小娘子,而小姐乃贱者之称”,一直是被大家闺秀所禁忌的。

而宋朝对平民百姓而言,是并不禁止嫖娼行为的,也不会当作违法和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理,“禁宿娼”的立法其实只针对政府官员。这也导致宋朝的禁止嫖宿娼妓规定,只是流于形式罢了,更多的时候是当作攻击政治对手的利器。当时满嘴喊着“禁娼”的士大夫们,下衙门之后就钻进了“娼门”,所谓“禁娼”,不过是雷声大雨点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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